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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青花椒”商标维权是否合理?这几种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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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子,四川成都部分餐饮企业因为“青花椒”的字样被上海万翠堂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起因是他们的店名还有菜名等含有这个词。

通过了解,这些餐饮企业有的被索赔。

其中一个店主说,起早贪黑很不容易,她老公早上起多早去买菜,然后她就去杀鱼,表示员工都请不起。她的爸爸七十多岁了,也在店里帮忙打扫卫生。她家的店只开了三个月,接下来就是疫情爆发,并没有什么利润。

青花椒作为调味料,在四川早有耳闻了,并十分出名,它同时也是四川一些种植青花椒的县城的一个地标。多家店表示,将要联合起来,对此进行联合反诉讼。

有从事律师职业的网友评论,“通用名称青花椒可以成为注册商标,但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还有网友评论,“商标管理部门,我要注册饭店”。也有网友评论,“西红柿鸡蛋,蛋炒饭,红烧茄子等等,快去注册,可以全国起诉绝大部分餐饮店。”有的网友愤愤不平,评论道“必须依法严惩不法商人”。

一、什么样的情形会构成商标侵权呢?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

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

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

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特殊侵权有这些!

商标的反向假冒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中国修改后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

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

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商标立法的精神,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驰名商标的侵权的认定

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

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

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如《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知识产权公约》则进一步规定: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中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中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

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三、如果我们的商标被侵权,该如何维权?

1、侵权行为发生在商场、便利店或者个体工商等实体店面

建议可以向该店面所在地的工商局进行举报或在该工商局官网注册举报;写匿名信邮寄到工商局匿名或者实名举报;也可以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亲自去工商局窗口举报。

2、侵权行为发生在电商平台

建议可以根据侵权范围和侵权数量,采取向该电商平台负责知识产权维护的平台(或客服电话)进行投诉,以持有的商标注册证明向该平台证明商标权人的身份,然后对侵权的一方进行投诉,迫使平台对侵权的商品链接进行删除处理。

3、发现电商平台之上侵权一方的侵权数额较大,侵权范围很广

建议还是走司法诉讼路线最为稳妥。因为,向平台投诉,使平台对侵权的商品链接进行删除处理只能暂时性制止侵权行为,以平台的能力是无法做到杜绝侵权行为再次发生,更不具备强制侵权方赔偿商标人经济损失的权力。

如果既不能杜绝侵权行为,又不能得到经济赔偿,也不能将侵权事实公布于消费者的话,那么等于侵权方还有可能再次侵权,商标人的损失会更大。

由此看来,司法诉讼路线最具有强制力,既可以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公诸于众震慑其他侵权人不要再抱有侵权念头,又可以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相对来说对商标人最为有利。